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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八不准
发表时间:2005-3-29 23:22:08 编辑:大中教导处
省教育厅“教师八不准”
一、不准在教学上敷衍塞责,误人子弟;
二、不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三、不准训诉、羞辱学生家长;
四、不准使用不文明语言;
五、不准在课堂教学中使用通讯工具;
六、不准索要和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品礼金;
七、不准向学生推销省级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学用书以外的教辅资料、音像制品和其它商品;
八、不准乱办班、乱收费、强行有偿补课。
编辑:大中教导处